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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