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涉及重大诉讼、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六)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七)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九)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