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