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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