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五十一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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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