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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