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第五十条保荐机构应当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