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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