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八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不符合保荐代表人要求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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