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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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