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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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