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五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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