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第四十五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