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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