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按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按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