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制度体系,细化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执行性。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荐业务制度体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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