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制度体系,细化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执行性。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荐业务制度体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制度体系,细化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执行性。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荐业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