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