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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