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保荐业务人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薪酬。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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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