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保荐业务人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薪酬。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保荐业务人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