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发挥项目承做、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控等的全流程内部控制作用,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保荐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确保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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