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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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