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保荐职责第三十条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