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