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保荐机构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