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前款规定的与保荐业务有关文件的内容要求和报送要求由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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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