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保荐机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前款规定的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