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