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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