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二)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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