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二)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二)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