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业务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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