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业务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