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