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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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