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综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向银保监局作出提示、建议;
(二)要求银保监局自行纠正;
(三)停止执行部分或者全部规范性文件内容;
(四)修改后重新印发或印发补充文件;
(五)暂缓备案;
(六)退回备案报告;
(七)撤销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处理方式。
银保监局在收到纠正要求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