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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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