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