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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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