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