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