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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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