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