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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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