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