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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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