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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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