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