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