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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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