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