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