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