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