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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