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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