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