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