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