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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