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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