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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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