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