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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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