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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