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